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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节录)
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1997年3月14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)
第二篇 分 则
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
第二节 走 私 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,以走私罪论处,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: (一)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,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的; (二)在内海、领海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,或者运输、收购、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,没有合法证明的; (三)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。
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
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,向土地、水体、大气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,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并处罚金。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,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、堆放、处置的,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 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,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,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 金。 以原料利用为名,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。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 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 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狞猎,破坏 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,数量较大,造 成耕地大量毁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,擅 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,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,擅 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,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,造 成矿产资源破坏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造 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,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的,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,并处罚金。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 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,并处罚金。 以牟利为目的,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情节严重的,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盗伐、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从重处罚。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 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本节各该 条的规定处罚。 ……
第九章 渎 职 罪
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 后果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 ……